关于做好2014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律协联络组、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规定和市司法局通知精神,决定从2015年3月至2015年4月集中开展2014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对象 全市执业律师(专职、兼职、法援、公职律师)。 2015年1月1日后新领律师执业证的不参加考核。 二、年度考核内容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2.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3.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4.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5.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6.律师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7.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情况; 8.律师遵守本所规章制度情况; 9.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10.对公职律师、法援律师的考核,根据其实际工作职责确定考核内容。 三、考核程序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所内考核 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律师事务所应召开全体律师大会,听取律师个人总结(执业律师超过20人的,可按一定比例选取部分人在大会上作工作总结,但不得少于20人),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二)律师协会考核 律师事务所在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后,将考核材料和所内考核结果报市律师协会审查,确定考核等次;县(区)辖律师事务所须报经县(区)主管司法局签署意见。 四、办理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正反面印制,样表见附件1);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履行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相关信息有变动的,应当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 5.市律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注意事项 1.考核年度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一律由变更后的执业机构负责考核,在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执业当年不满六个月的,其变更前的执业机构应当将该律师于本年度内在本所执业期间的表现情况,向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提供考核意见。 2.根据《安徽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办法(试行)》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确定为考核不称职(具体培训时间计算,见附件2),省律师协会开通的网络培训计入课时内。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实现对律师执业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的有效手段,各有关单位和考核对象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和参与。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不负责任的,经查证属实,市律师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组织纪律或行业处分。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把通知的内容和精神传达到各律师事务所和考核对象。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律师年度考核工作。 联系电话:0558-2261644、2263119 附件: 1.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3. 各地上报材料日程 4. 会费互助基金标准 2015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