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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度第四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4-12-03 浏览:694

各县(市、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律师协会《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将2024年度第四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习申请登记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按照以下顺序提交材料。(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并附PDF扫描版)

1.《实习申请表》;

2.《实习协议》;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

5.承诺书(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

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7.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阜阳市人才交流中心提供);

8.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

9.曾有工作经历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的文件;

10.拟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除提交1-6项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法学教师资格证和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书面承诺及所在单位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11.拟担任法律援助律师的实习人员,除提交1-6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调入法律援助机构占编人员工作的文件原件与复印件。

实习人员对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性承担责任;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填写完整,协议应包括以下事项。

 (1)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2)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3)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4)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实习的起止时间;

   (5)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标准。

二、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

(二)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证;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品行良好”条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四)因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五)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其他执业证书的;

(七)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机关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十)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第(三)、(四)、(六)、(七)、(十)项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三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本协会设立的教育与培训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申请实习人员在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不得准予实习登记。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相应书面承诺,经本协会设立的教育与培训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三、关于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相关事项

(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

(2)按照规定接受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且考核结果合格;

(3)符合市律师协会规定的接收实习人员的其他条件。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1)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2)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自被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3)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中止会员权利的纪律处分,处罚、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期限届满后未逾三年的;

(4)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5)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问责后未满一年的;

(6)发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终止事由的;

(7)未履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管理职责的;

(8)未按照规定接受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当年检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9)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10)不符合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关于实习指导律师事项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  

(2)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具备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4)按照规定参加当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且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

(5)五年内未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且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党员律师五年内未受到过党纪处分;

(6)五年内未受到过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7)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8)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关于实务训练事项

(1)为监督落实实习人员实务训练,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应填写实习日志,实习指导律师和市律协会定期评估实习日志。

(2)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要有针对性地指导和监督实习人员开展实务训练,切实负担起实习指导职责。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实习登记时指定的老师)的指导下办理案件不少于7件,在其他老师指导下办理案件的,其他指导老师也须符合本通知第三项关于实习指导老师条件之规定。

(3)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对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必须注明实习字样。

六、其他事项

申请实习人员材料报送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起至20241213日止。  

为方便材料的统一报送,各县(市、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及各律师事务所请集中将实习人员申报的相关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市律协。上报前,要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做好登记。 

附件:1.实习材料附件.zip

                      2.实习材料模版.doc

 

联 系 人:  薛佳杰

联系电话:0558-2263119

 

 

                                   阜阳市律师协会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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